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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制定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

文章导读

近日,河北省生态环境厅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三项地方标准。据了解,三项地方标准在已实施钢铁、焦化超低排放标准的基础上,增加了对水泥、平板玻璃工业超低排放标准要求,并将燃煤、燃气、燃油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等4种非法电锅炉纳入标准管控范畴。


▲  来源:河北省生态环境厅


近日,河北省生态环境厅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三项地方标准。


据了解,三项地方标准在已实施钢铁、焦化超低排放标准的基础上,增加了对水泥、平板玻璃工业超低排放标准要求,并将燃煤、燃气、燃油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等4种非法电锅炉纳入标准管控范畴。


“实施三项地方标准,将提高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水平,提升污染物排放绩效,减少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量。”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谢文勇解释说。据专家测算,与原标准相比,新标准实施后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可每年分别减排约1.13万吨、4.52万吨、7.79万吨,将有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,为河北蓝天白云做出积极贡献。


“新制定的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(DB13/ 2167-2020)》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(DB13/ 2168-2020》是对我省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DB13/ 2167-2015)》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DB13/ 2168-2015)》两项地方标准的修订,标准实施后,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。”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解立虎介绍说,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DB13/ 5161-2020)》系新制定的标准,标准实施后,我省原《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(DB13/ 2170-2015)》即行废止。


(一)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


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,严格了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,分别为10mg/m3、30mg/m3、100mg/m3;对烘干机、烘干磨、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的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确定为10mg/m3、50mg/m3、150mg/m3。与现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省份标准相比,达到了先进水平。对烘干机、烘干磨、煤磨及冷却机系统,在排放限值基础上增加了脱硝系统氨逃逸控制指标,排放限值为8mg/m3。


新建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,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
(二)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


规定了玻璃熔窑烟气中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,分别为10mg/m3、50mg/m3、200mg/m3;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标,指标限值为8mg/m3。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控,厂界颗粒物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.0mg/m3变为0.5mg/m3;同时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氨逃逸控制指标,排放限值为1.0mg/m3。


新建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,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
(三)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

严格了锅炉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,燃煤锅炉分别为10mg/m3、35mg/m3、50mg/m3;燃气锅炉分别为5mg/m3、10mg/m3、50mg/m3;燃油锅炉分别为10mg/m3、20mg/m3、80mg/m3;燃生物质锅炉分别为20mg/m3、30mg/m3、150mg/m3;按吨位对燃油锅炉、燃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实施差异化标准管控,20蒸吨/小时及以上燃生物质锅炉颗粒物、氮氧化物明确为10mg/m3、80mg/m3,燃油锅炉氮氧化物规定为50mg/m3。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标,根据不同治理工艺,采用SCR脱硝工艺或SNCR-SCR联合脱硝工艺氨逃逸为2.3mg/m3,采用SNCR脱硝工艺氨逃逸控制指标为7.6mg/m3。


新建锅炉自2020年5月1日执行,在用锅炉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。


温馨提示
获取三项标准原文,请点击文末“阅读原文”,或自行前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搜索下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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